108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6b)

DEEP & FAR

 

 

外國申請人在日本政府減收費用的要項匯總

 

會計助理

.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

.美國中央密蘇里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更新版本提供(1)對“獨資經營者”的進一步澄清以及(2)根據JPO的更新對“中小企業(協會)”的要求進行一些更正(補充),如下所述。
1)澄清“獨資經營者”一詞:
請參閱修訂摘要的第3,4,8,1318頁。
在之前發送的摘要中,“獨家經營者”一詞出現在上述頁面中。
3頁:創投中小企業(法人/獨資經營者)
4頁:小型企業(法人/獨資經營者)
8頁:中小企業(獨資經營者)
13頁:研發中小企業(法人/獨資經營者)
18頁:“SME”的定義=>中小企業的定義獨立經營者
我們收到了一些客戶的一些問題,並認為添加一些澄清可能更好(即使這個術語是JPO原始版本的正確翻譯)。
“獨資經營者”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經營者”。
在日本,您可能知道,只有當企業具有法人資格時(即只有他們是“法人實體”),申請人才能以企業名義提出申請。
否則,申請應以個人(獨資經營者等)的名義提出。
如果此類申請是以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獨資經營者的名義提出的,則如果符合所有要求,他們將有資格申請減少政府費用。
因此,我們在上述頁面中的術語之後添加了“(經營中小企業沒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的措辭,以便澄清。 
2)根據JPO的更正信息對中小企業(協會)的要求進行更正(補充):
請參閱修訂摘要的第10頁。
JPO最近通過電子郵件,以改正他們之前提供給的信息,以回應對外國申請人關於減費要件的詢問。
據他們說,以前關於外國“中小企業(協會)”的信息中缺少一些要求。
<修正前的要求>
應滿足以下所有要求:abc
a外國組織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組成成員的共同利益,並公司管轄法律規定在組織的國家公司管轄法律或組織的公司章程中;
b具有法人資格;
c不受大型企業(中小企業以外的法人實體)控制(*
<修正後的要求>
應滿足以下所有要求:abc
a規定在組織國家的公司管轄法律或組織的公司章程中,外國組織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組成成員的共同利益,組織也有與“專利法實施令”第101)條規定的協會相對應的目的(如商業合作社等);
b具有法人資格;
c不受大型企業(中小企業以外的法人實體)控制(*
當您向我們提供有關日本專利申請(在201941/之後提交審查申請)的審查申請或專利年金(第1至第10年)的指示時,請注意以上信息,檢查申請人(您的客戶)是否有資格享受費用減免。
我們需要您在指示中確認是否要求減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