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6)

DEEP & FAR

 

 

 

K&P20184月的智財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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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系爭請求項1關於一種產生生物分子陣列的複製體或衍生物,或合成產生的化學分子的方法。相較於先前技術,該方法的其中一個特徵為複製體結合至載體的步驟與放大的步驟是同時進行的。

另一方面,最相近的先前技術(D1 (JP2001/000183 A))揭露一種製造DNA晶片的裝置,所述裝置包括用於PCR擴增先前已停止在底基質(1)上的DNA的方法,以及藉由直接接觸將該擴增DNA轉移至一轉移基質(2),而同時保持每細胞的相互位置。

D1進一步教導PCR可以在該基底基質(1)與該轉移基質(2)互相結合的狀態下進行。JPO的上訴委員會推論出系爭請求項1相較於D1是顯而易見的,因為若PCR在該基底基質(1)與該轉移基質(2)互相結合的狀態下進行,則該擴增DNA會在DNA擴增的同時自然地轉移至該轉移基質(2)

針對JPO的決定,原告ALUF聲稱D1未教導或甚至暗示DNA擴增與轉移(結合)的同時執行。特別是,ALUF強調D1未揭露在PCR期間,該擴增的DNA是如何結合至該載體此外,回應被告(JPO的委員)的主張:使用靜電力來結合擴增的DNA至載體在申請時是已知的,ALUF辯稱若PCR該基質與被設計為一帶正電表面的該載體結合的狀態下進行,不只有該擴增DNA,即反應混合物中的引子與目標核酸會以非特定且以所有方向分散並結合至該載體,也因此,由於缺少PCR所需的足量的引子及目標核酸,隨後遂沒有DNA複製可進行。此外,因為引子是一小片段DNA,故會比其他分子更快的分散,將有效地和過度地結合並覆蓋該載體的帶正電表面,因此,其後該擴增DNA不會被轉移(結合)至該載體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