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6)

DEEP & FAR

 

 

智慧財產法之實務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費用移轉:

法院進一步解釋 :並無明確的規則或公式可採用。反而是,該判決應由地方法院以一種“審酌整體情勢而為裁量權之個案行使”所做成。在一件第285條決定是在法院裁量權範圍內之Octane案中建立它的判決下,最高法院在同一天在Highmark Inc.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Inc.案中,認為當檢視一間地方法院費用判決之各方面時(駁回由聯邦巡迴所採用之重新檢視標準),受理上訴的法院應採用一種裁量權濫用的標準。此Octane案和Highmark案組合的結果是要使地方法院要判決一件案子是特殊的以及判律師費更容易,而且要用上訴推翻那個決定更加困難(該Highmark判決也使推翻駁回律師費的一個地方法院判決更加困難)。

請求項解釋不明確:

專利的請求項必須是'明確的'係被充分接受的。一份專利說明書必須“以一或多個特別地指出的及區別地主張發明人或一位共同發明人認為是該發明的實質內容之請求項作結”。然而此法規並未回答請求項必須實際上是恰好多麼清楚的問題。某些含糊語句由於語言的奇特而是可接受的。由該聯邦巡迴所採用的長期規則係:只要該請求項是“有解釋餘地”以及請求項(當解釋時)並非“難以解決地含糊”,則一個請求項可通過此門檻。(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