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6) |
DEEP & FAR |
|
一個州與其他州不同:紐約拒絕將省下之開發成本視作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的指標(一)
|
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
一、引言 計算營業秘密不當取用的損害賠償可能很有挑戰性。在營業秘密所有人或盜用者能夠藉由使用營業秘密為產品建立市場及利潤之前,經常會發現不當取用,而使雙方的內部預測比具體的更加夢幻。不當取用可能會有效地阻礙營業秘密所有人的發展路線,使其完全無法吸引未來的業務、或者記錄所失利潤。因為根據定義,相關公眾通常不知道有資格作為營業秘密的資訊,所以提出之秘密產品或方法具市場之價值很快就會成為一種投機行為。許多營業秘密不是自願授權的,而競爭對手的授權做法經常被保密,因此很難在制定授權合理的權利金計算時訴求“可比較的”授權。因此,關於不當取用損害賠償的大部分判例法都強調,營業秘密案例要求對損害賠償問題採取“靈活及富有想像力的方法”。 保護營業秘密法(DTSA)和統一營業秘密法(UTSA),除了紐約以外,每個州都以某種形式採用,藉由允許不當取用受害者尋求三種類型的損害賠償來幫助提供這種靈活性:不當取用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實際損失時所未考慮不當取用造成的不當得利、或者代替通過任何其他方法衡量的損害賠償,未經授權使用或揭露之合理權利金。採用UTSA和普通法的州以及最近根據DTSA做出的判決都將“不當得利”解釋為包括被告使用營業秘密進行銷售的利潤,包括原告無法進行的銷售,以及被告的通過不當取用營業秘密所有人的開發而不支付費用以規避開發成本之開支節省。後一種方法,被不公平競爭再論(第三版)(1995)所接受,作為至少部分量化回復原狀的手段,對營業秘密所有人特別有用,如果營業秘密所有人或被指控的盜用者在利用營業秘密方面尚未取得重大成功,並且未經測試的產品或方法的合理的權利金計算很難建構。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