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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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35 U.S.C. §112(a),說明書必須使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過多或過度實驗即能實施所請發明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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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6日判決的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Wyeth及Cordis公司v. Abbott實驗室案是原告Wyeth就地方法院關於判定Wyeth的兩個美國專利的請求項由於無法據以實施而無效且因此未被侵害的簡易判決的判決的上訴。地方法院認為這兩個專利的說明書未使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過度實驗即能實施所請發明。 該等專利的請求項針對的是用於治療或預防哺乳動物視網膜病變的方法,該方法包括將有效量的雷帕黴素投至哺乳動物的步驟。雷帕黴素是在打開動脈的治療(例如藉由植入支架)後該動脈的再窄化。 在該等專利(西羅莫司(sirolimus))中揭露的一種雷帕黴素具有下列結構式: 如圓圈部分所示,該結構式具有有C1至C36的大環、以及在C37位置處及C37位置之外的取代基。說明書認同了已知蛋白質可被大環結合、並且教導西羅莫司在治療視網膜病上是有效的。此外認同,已知有四個另外的雷帕黴素化合物,所有這四個雷帕黴素化合物都涉及在C37位置之外的不同取代基。 值得注意的是,所聲稱侵權的化合物與西羅莫司不同處僅在於在C42位置使用了與OH不同的取代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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