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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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8)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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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域名註冊案例 第九巡迴法院認為這三因素,稱為“控制三頭馬車”或“網際網路三部曲”,是立基於網路商標案件中最重要之因素 (註一)。 同樣地,第九巡迴法院在Perfumebay.com v. eBay Inc.案中,禁止在“perfumebay.com”銷售香水,並認為雖然被告之PERFUME BAY商標沒有侵犯原告之EBAY商標,但其聯合形式之“perfumebay”卻有混淆誤認及稀釋淡化原告商標之可能性。法院顯然抽出了一區別,因被告之域名「perfumebay」“完全結合了eBay之強勢商標”,雖該片語“perfume bay”具空格而不會。第九巡迴法院引用了eBay訴訟副總裁之證詞:那些“將[] bay視為對線上商務一般指涉之公司”為“基本上係正面攻擊[eBay]品牌,暗示被告在其名稱中使用“bay”並不依賴於該詞之字典定義,而是依據eBay商標使用所積累之商譽。 儘管存在這種實質性之權威,但一部分相反之判決反映了來自多方法院之域名結合之更加寬容方式。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七巡迴法院在Ty v Perryman案中判決,即使原告Ty擁有註冊且公認著名之商標BEANIES及BEANIE BABIES,而允許域名“bargainbeanies.com”為豆莢公仔之售後市場之賣家 (註二)。 註一:Interstellar Starship Servs.,
Ltd. V. Epix, Inc. (如果這三因素暗示混淆誤認可能性存在,“其他因素必定強烈對抗混淆誤認可能性之認定,以避免侵權判決”。) 依GoTo.com, Inc. v. Walt Disney Co. 案;Perfumebay.com v. eBay Inc.案。 註二:Ty v. Perrymann (“通常[發回]意味著Ty會在審判中試圖說服法官[禁止被告使用她的域名]。但這種情況很不尋常,因為,由於Ty的營銷策略,Perryman作為二級市場賣家的地位,我們無法想像與簡易判決程序中彙編的廣泛記錄一致的事實狀態:這可能證明禁止“對被告在她的域名中使用BEANIES”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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