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五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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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豁免是否能作為專利侵權的障礙?目前的法律狀態正是這樣的趨勢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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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非豁免實體將其專利所有權讓給豁免主權,從而在主權豁免的基礎上阻止任何使專利無效的企圖,這個問題最近變得更加令人擔憂。儘管美國最高法院和國會似乎正在努力擺脫這一難題,但訴訟當事人仍然處於法律邊緣。本文探討了主權豁免的概念、其在專利領域日益增長的重要性及其未來的影響。
II. 何謂主權豁免?
主權豁免將“主權”與聯邦法院的民事訴訟隔離開來。根據第11次修正案,州政府不得被扯入聯邦法院,除非它已放棄其豁免權,而同意訴訟。第11次修正案的起草和批准是為了推翻最高法院1793年在Chisholm v. Georgia的判決,即可以由聯邦法院的私人維持對喬治亞州的違反合同訴訟。雖然對聯邦標的管轄權有明確的憲法限制,但第11次修正案的保護並不是絕對的;各州可以同意訴訟,或者國會可以授權針對不同意訴訟的州提起私人訴訟,以執行第14次修正案。第11次修正案也不會自動保護州政府的所有分支機構,儘管它已被延伸到州的某些部門,例如公立大學。
主權豁免權也免除美洲原住民部落在聯邦法院被起訴。根據美國和美洲原住民部落簽署的條約以及憲法,美洲原住民部落被認為是控制整個美國某些部分土地的個別政府。雖然這允許免稅賭博及香菸銷售,但部落政府仍然受國會立法的約束,並且,與州政府一樣,他們並非完全免於訴訟。如果它選擇如此,國會可以透過其絕對權力來廢除豁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