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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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可專利標的的最新進展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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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Alice公司 v. CLS銀行,USPTO向審查員發出新指示 2014年6月25日,鑒於美國最高法院在Alice公司 v. CLS銀行中的判決,美國專利商標局向專利審查員發出第一次備忘錄,以提供與描述了抽象概念的請求項標的適格性有關的額外指令。 備忘錄說明,對於可能具有抽象概念的請求項,審查員應使用以下技術、依據35 U.S.C. §101針對標的適格性來分析該請求項: 第1部分:備忘錄提到審查員應該「確定該請求項是否指向抽象概念」以及「Alice公司中引用的抽象概念的實例包括:基本經濟實務;組織人類活動的某些方法;概念本身;以及數學關係/公式」。審查員被指示了「包括像是這些的抽象概念的請求項應該依據在下面的第2部分進行審查,以確定抽象概念是否以適格的方式而已被應用」。 第2部分:備忘錄指出「如果在該請求項中呈現了抽象概念,[審查員應該]確定在該請求項中的任何元件或元件組合足以確保該請求項遠遠超過該抽象概念本身」。備忘錄提到「當在請求項中以抽象概念被描述時,Alice公司中所引用的、可能足以稱為「遠遠超過」的限定包括(作為非限制性或非專屬的實例):對另一技術或技術領域的改良;對該計算機本身功能的改良;有意義的限制條件,其超過一般將抽象概念的使用連結至特定技術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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