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4a)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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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的商標使用要求 |
吳惇琪 會計助理 .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 .美國中央密蘇里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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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據第277/2014號法令第6條的規定,可以在烏拉圭提出非使用商標撤銷,該法令規定在烏拉圭之商標使用是強制性的。
當商標在其授權日期或相應延展後五年內,未被其所有者、被授權人或其他被授權方使用時,或者當該商標未被使用而中斷超過五年,親自擁有合法和直接利益的持有人可以提交未使用的商標撤銷,第19.149號法律沒有預知到部份撤銷訴訟。因此,對商標註冊商品描述中的任何產品或服務的使用將避免商標被撤銷。 此外,如果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此類缺乏使用,則不會撤銷不使用的商標。使用商標必須是公開的。鑑於由於沒使用商標為由而為商標撤銷的日子期即將到來,2014年1月1日之前授予商標的持有人,必須分析是否遭遇接到商標撤銷,從而預見策略以防止商標被撤銷。 如果您過去打算在烏拉圭提交商標申請,並且由於存在相同或類似的登錄而無法提出,只要該登錄截至2019年1月起沒使用已5年,您也有權對該登錄提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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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為了保護您的商標組合,還是針對上述原因向商標的第三方所有者提起訴訟,隨時為您提供建議並代表您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