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4)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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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雙方案例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
11.作為異議意圖使用申請之基礎的類似使用
a. 判定類似使用是異議的適當基礎
Fair Indigo 有限公司與Style Conscience案
委員會否決了一項駁回異議程序的動議,該動議部分基於這樣的理論:異議人對於基於類似於商標使用之使用之意圖使用申請不能確立優先權。申請人以用於珠寶的STYLE CONSCIENCE為意圖使用申請,但被基於用於珠寶的STYLE WITH A CONSCIENCE提出異議。異議人對申請人之申請日前基於類似於商標使用的使用宣稱有優先權。申請人未回覆異議通知,而是提出駁回動議,爭論異議人未能適當地提出優先權,因為申請人的推定使用日期,即其申請的提交日期,在異議人據爭申請的申請日和首次使用日之前。申請人爭論異議通知有缺陷,因為異議人未能提出基於類似使用宣稱優先權之必要條件。
承認基於「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僅要求陳述通知書,並且應當自由地解釋抗辯的主張,委員會判定異議人依據類似使用來確立優先權的主張構成充分的陳述通知。申請人提出了一有趣的論點,即如允許異議人藉由類似使用而對意圖使用申請主張優先權,將違反商標法(Lanham Act)意圖使用條款的立法意圖。申請人爭論,如藉由任何低於商業使用之意圖使用申請可以被賦予優先權,則會使鼓勵商標迅速註冊的既定推定使用政策罹於無效。委員會注意到,1988年「商標法修訂法」(TLRA)採用意圖使用制度對證明優先權的方式沒有影響。委員會判定,異議通知中提出的主張構成了對異議人訴訟請求的適當陳述通知,並駁回了申請人駁回的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