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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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於2018年3月的智財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三)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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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於考慮到p.a.r.
1及3的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沒有動機不包含具有提高鋼板強度效果的Ti是被認知的,而不是存在不這樣做的抑制因素。 最後,IPHC維持了JFE對請求項1至3的上訴,並撤銷JPO對請求項1至3的決定,同時駁回了NSSM對請求項4及5的上訴。 JFE及NSSM皆有針對此決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故此決定不是最終且不具約束力。 評論 此決定提供了「抑制因素」的一個正向範例,這是根據日本實務而認知進步性的重要正向因素的其中之一。從上述的決定可以看出,從所請發明中排除一特徵而可在先前技術中做出正向地貢獻之任何功效者可能是一個抑制因素。 在2018年3月,IPHC在專利上作出24個決定(包括上述案例),且其中10件案例推翻了先前的決定。 在2018年3月,IPHC在商標上作出4個決定,且其中2件案例推翻了先前的決定。 在2018年3月,IPHC在工業設計上作出2個決定,2個決定都維持先前的決定。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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