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4)

DEEP & FAR

 

 

◎智慧財產法之實務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停止專利蟑螂:最近的司法努力

隨著在2011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AIA)的通過,一些法案已被國會提出以嘗試並解決被認為是濫用專利制度之原告的關切。然而,新法冒著想要的結果之危險。也許要建立司法制度在專利濫用上沒有新法也能駕馭,最高法院最近已發佈一些衝擊專利訴訟之重要決定並且作好準備要多發佈幾個。當就此總集予以檢視時,法院要設法及限制專利制度之濫用的努力變得清楚。一些此等案例之簡短概要說明如下:

有效性及可專利的實質內容:

要取得一件專利,專利請求項的實質內容必須是“任何新的而且有用的方法、機器、製造或物質的組合、或任何它的新的且有用的改良”。法院在商業方法及軟體的背景下,已與可專利的實質內容問題角力多年。最高法院在被打破的2010 Bilski v Kapos案中決定(自1981此年,首先論及可專利的實質內容),駁回“機器--變形檢驗”作為可專利性之唯一檢驗而且留下許多尚未解決的議題。

Alice Corp. Pty. Ltd. V. CLS Bank Int’l案,最高法院提出一種二步程序以決定是否一個專利請求項符合此可專利性的要件。首先,法院應決定是否請求項被指向一種專利不適格之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或抽象概念。一個請求項如果被指向一種基本的經濟實務、一種安排人類活動的方法、一個概念本身(單獨自己)、或一種數學的關係,則是'抽象的'。(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