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4月號     (324)

DEEP & FAR

 

 

根據美國發明法(AIA),在專利商標局(PTO)對於核准後專利程序之機構決策、 司法追索權及黑天鵝事件(十)
by Charles E. Miller and Daniel P. Archibald

 

龐立仁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PTO的決定的司法追索替代途徑的可利用性長期以來一直是美國專利制度的一個顯著特徵。甚至在1982年聯邦巡迴法院成立之前,地區法院的民事訴訟(隨後向區域巡迴法院上訴)對於該國家機關決定的審查作為直接向「美國海關暨專利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CCPA)提出上訴的替代方案,是專利法的一個整體部分 早在1980年單方再審查肇始之前,其中國會賦予專利所有權人司法審查的類似好處。在建立單方再審查時,國會“授予專利所有權人追求相同於專利申請人可利用的上訴的權利。”

 

D. 美國發明法(AIA)如何廢除地區法院對PTO決定的管轄權

專利有效性的行政裁定程序而名為多方審查授權後審查” AIA6條中引入,並已於2012916日生效。這些為對抗性專利取消/撤銷程序,該等程序由准予第三方聲請而起動並由PTAB根據AIA賦予的費用設定和實質規則制定權限來進行。因此,它們類似於中國的專利舉發程序,其轉而類似德國的該等程序上。它們在PTO規則制定中會被指定為有爭議的案件見前文II.B.段。

這些新的授權後程序皆沒有包含專利所有權人藉由對於在地區法院完全制的記錄上PTO決定的裁決的核心追索權。而是,在行政階段確定的記錄上向聯邦巡迴法院直接提出上訴是唯一的追索權。單方再審查也同樣由AIA限制。藉由在PTO於頒布之日或之後仍屬的所有授權後專利有效性的程序中排除地區法院裁決的權利,該立法在屏護PTO免於在聯邦法院中的當責上走了很長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