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4

DEEP & FAR

 

 

201711K&P的智慧財產
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在這件案子中的主要議題為關於在審查發明的同一性時,應該如何確定“與在先申請案中描述均等的事項”。智慧財產最高法院對該議題答覆如下:

首先,在比較系爭修改後的請求項4與前案B的揭露後,智慧財產最高法院認定前者具體指定了碘含量,而後者並未具體指定之表現不同。(兩造間並未針對此點有爭論)進一步而言,在檢閱過前案參考文獻後,智慧財產最高法院認定(i) 從在該專利的優先權日之前公佈的一些現有前案參考文獻中已知,可以製備具有低於1,200 ppm的低碘含量的PAS樹脂;以及(ii) 在通用技術知識的基礎上,通常需要一些條件,例如聚合時的溫度和壓力,聚合時間,聚合抑制劑的種類和數量以及添加抑制劑的時機等,以製備具有低碘含量的PAS樹脂。

在上述認定的基礎上,智慧財產最高法院認為現有前案參考文獻中沒有一個清楚地顯示製備具有低碘含量的PAS樹脂所需的具體條件,因此得出結論:在先申請案B的說明書中公開了PAS具有1,200 ppm或更低的碘含量不能直接由現有前案參考文獻的揭露而導出

就此而言,在異議程序期間,對手提交了一份實驗報告,表明根據在先申請案B的實施例5製備的PAS樹脂具有850 ppm的碘含量。然而,智慧財產最高法院並沒有接受該實驗報告(因其並非為一真實的實驗),並指出(i)所使用的聚合抑制劑的名稱被錯誤地識別出來,並且(ii)不知道在實驗中使用“N2加壓可以產生什麼樣的效果(此在先前的申請案B中沒有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