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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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明白的:在英國脫歐方案中聯合專利法庭及單一專利有英國的參與為什麼對於英國公民將是有益的(四)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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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變成成員,申請國家必須符合如陳述於歐洲聯盟條約中的哥本哈根標準。所述哥本哈根標準需要國家具有:(a)保證民主、法治、人權、及尊重並保護少數民族的穩定制度,(b)應對歐盟中競爭和市場力量運行的功能市場經濟,以及(c)有效地承擔並實施成員身分義務的能力,所述義務包含堅持政治、經濟和財政聯盟的目標。各國家藉由變成對於其創立條約的當事方而參加歐盟,藉此使它們服膺於聯盟成員身分的特權和義務,其包含對於歐洲司法院的司法權的服從。
在1957年,比利時、法國、西德、義大利、盧森堡和荷蘭簽署創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共同體」也稱為共同市場)的羅馬條約。羅馬條約提議創立遍及所述共同體成員國的貨物、服務、人員和資本移動的單一市場。在1973年,歐盟擴張到包括丹麥、英國和愛爾蘭。於緊接在後的十五年,所述共同體擴大到包含希臘、葡萄牙和西班牙。在1985年,申根協議被簽署,其對於大多數簽署國家以及幾個非成員國的全部國民允許內部邊界管制的逐漸移除和移動自由的導入。在1986年,歐盟成員國簽署並制定創立歐盟單一市場的單一歐洲法。在1992年,所述單一市場由於馬斯垂克(Maastricht)條約的簽署而被完成,這建立四個自由(亦即,貨物移動、服務、金錢和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