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4月號     (324)

DEEP & FAR

 

 

 
有關可專利標的最新進展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2007年,CLS銀行向Alice公司提起訴訟,尋求系爭請求項無效、無法實施、或未被侵害的確認判決。Alice公司反訴,指控專利侵害。地方法院認為,由於所有的請求項指涉與金融交易有關的抽象概念,因此這些請求項是專利不適格的。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分庭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CAFC准予全院庭審、撤銷分庭意見並確認了地方法院的判決。

最高法院解釋了與可用於區別請求非專利適格標的(自然法則、自然現象以及抽象概念)的專利與請求專利適格標的專利有關的兩部分測試的細節參考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566 U.S._(2012))。最高法院應用所述兩部分測試如下:

首先,「確定系爭請求項是否指涉非專利適格概念」,亦即,自然法則、自然現象以及抽象概念。在Alice公司 v. CLS銀行中,最高法院的結論是「請求項指向居中結算的抽象概念」。

其次,當確定系爭請求項的確指涉非專利適格概念時,法院指出,必須「審查請求項的元素,以確定其是否包含足以將所請抽象概念轉變為專利適格申請案的進步性概念」。

特別是,法院指出,如果請求項描述了抽象概念,則該請求項還必須「包括附加特徵,以確保該請求項不僅僅是意圖獨抽象概念的撰寫技巧」。法院提到「如果專利的計算機描述相當於僅是在計算機上執行抽象概念的指令,那麼所述附加不能賦予專利適格性」。法院指出,在Alice公司 v. CLS銀行的系爭請求項中,「每步驟只需要通用計算機來執行通用計算機功能」。法院認為,這「不足以將抽象概念轉變為專利適格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