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4)

DEEP & FAR

 

 

域名中有甚麼

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6)  

Peter M. Brody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 域名註冊案例

 

例如,在Minnesota Mining & Mfg. Co. v. Taylor案中,地方法院首先批准了一項臨時限制令,然後初步禁令,其根據是原告3MPOST-IT商標之所有者)對域名“post-it.com”、“post-its.com”及“ipost-it.com”所有者之侵權及淡化稀釋之主張。法院沒有進行完全混淆誤認可能性之分析,卻僅認定被告註冊並使用了與3MPOST-IT商標相同或實質上相同之“域名”,並指向“被告打算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以勒索3M錢之證據”。儘管“我張貼/發表它”構成了完整之英語句子,但法院沒有透露如果該網站包含之內容,或說明合理使用時會如何。

Lozano Enterprises v. La Opini𦟌n Publishing Company案中,加利福尼亞州地方法院對域名laopinion.com,“laopinion.net,“laopinion-losangeles.com及“laopinion-sa.com之註冊人作出侵犯及淡化稀釋商標LA OPINION作為西班牙語報紙之簡易判決。法院認同“開啟及關閉” 之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敘述“如被告使用原告之名稱作為被告之網際網路網域名,則被告侵犯了原告之商標 之似乎當然法則。Lozano案中,法院還下令將所有有爭議之域名移轉給原告,並指出因原告欲延伸其服務至包括線上新聞報導,且“若欲如此,其需網際網路域名-而只有被被告所註冊之域名之一,才能為之。

Lozano案法院一樣,在Cardservice International v. McGee案中,地方法院也適用了一條自身規則,即“對於包含被保護商標域名之未授權使用......係與聯邦商標法直接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