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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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6)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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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域名註冊案例 例如,在Minnesota Mining
& Mfg. Co. v. Taylor案中,地方法院首先批准了一項臨時限制令,然後初步禁令,其根據是原告3M(POST-IT商標之所有者)對域名“post-it.com”、“post-its.com”及“ipost-it.com”所有者之侵權及淡化稀釋之主張。法院沒有進行完全混淆誤認可能性之分析,卻僅認定被告註冊並使用了與3M之POST-IT商標相同或實質上相同之“域名”,並指向“被告打算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以勒索3M錢之證據”。儘管“我張貼/發表它”構成了一完整之英語句子,但法院沒有透露如果該網站包含之內容,或說明合理使用時會如何。 在Lozano
Enterprises v. La Opini𦟌n Publishing Company案中,加利福尼亞州地方法院對域名“laopinion.com”,“laopinion.net”,“laopinion-losangeles.com”及“laopinion-sa.com”之註冊人作出侵犯及淡化稀釋商標LA OPINION作為西班牙語報紙之簡易判決。法院認同“開啟及關閉” 之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敘述“如被告使用原告之名稱作為被告之網際網路網域名,則被告侵犯了原告之商標” 之似乎當然法則。Lozano案中,法院還下令將所有有爭議之域名移轉給原告,並指出因原告欲延伸其服務至包括線上新聞報導,且“若欲如此,其需一網際網路域名”-而只有被被告所註冊之域名之一,才能為之。 與Lozano案法院一樣,在Cardservice International
v. McGee案中,地方法院也適用了一條自身規則,即“對於包含被保護商標域名之未授權使用......係與聯邦商標法直接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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