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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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龍舌蘭現已成為 註冊的證明商標
作者:Alexander P. Montgomery, Hinckley Allen & Snyder, LLP, Boston, Massachusetts,美國 核稿者:Jason M. Gonder, Kilpatrick Townsend & Stockton LLP, California, 美國 |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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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CRT的註冊,證明商標證明:
證明(1)根據墨西哥法律和標準的定義,該商品是從墨西哥的特定區域生長的藍色龍舌蘭植物之特殊品種而在墨西哥製造的;(2)該商品在墨西哥製造而符合墨西哥法律及標準,包括發酵、蒸餾、陳釀、藍色龍舌蘭糖的比例及物理-化學規格;以及(3)最後產品是或在其中包含根據上述(1)和(2)所製造的商品。
美國註冊號碼為5,225,126。
由於龍舌蘭現在是一個已註冊的證明商標,審查員須告知在他們商品或服務的辨識中列有“龍舌蘭”之申請人,他們必須刪除此語詞且用通用的名稱取代之。TMEP§1402.09。對USPTO數個審定書之回顧顯示其現行實務是去告知申請人將“龍舌蘭”取代成通用名稱“蒸餾藍色龍舌蘭酒”。
儘管已盡各式努力去確認在INTA新聞簡報上各項目的準確度,讀者仍受督促宜獨立地檢查特殊關切或感興趣的事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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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