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3)

DEEP & FAR

 

 

 

K&P20183月的智財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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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此案例中的主要問題之一是關於抑制因素是如何被考慮來審查進步性。IPHC對於該問題的回答如下:

JPO的決定中,JPO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請發明與先前技術文件1 (p.a.r. 1)所揭露發明之間有3個區別。第1個區別為前者不包括Ti,而後者含有0.02%TiJPO更認為(1) p.a.r. 3在操作範例中說明不含有Ti的鋼板(鋼型號AC)以及含有TiB的鋼板(鋼類型號B);以及(2) p.a.r. 3揭露Ti是可以被加入…以有效地得到B的功效,且亦可以加入Ti以增加強度。基於上述的發現,JPO決定了第1個區別,即本領域技術人員可根據所欲強度輕易地在不包含Bp.a.r. 1所揭露發明中製造不含有Ti的鋼板

然而,IPHC以下述理由推翻上述JPO的決定:

P.a.r. 1提及(1)通過熱成型後淬火所賦予高強度和高硬度的硬化鋼(例如列於表1中的鋼板)得特別優選作為熱壓鋼構件;(2)鋼型號A含有0.02質量%Ti,鋼型號BD含有0.01質量%Ti,及不含有Ti之鋼型號E含有12質量%Cr (不包含於鋼型號AD),表1列出5種鋼;以及(3)在鋼型號A上具有Zn-Ni合金塗層的鋼板顯示良好的性能。此外,雖然p.a.r. 3揭露了如JPO所發現的內容,這些說明並未否定在不含B的鋼板中含有Ti,也未表明在不含B的鋼板的情況下,根據所需強度而較佳不含Ti相反的,p.a.r. 3揭露Ti可被加入以增加強度。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