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3)

DEEP & FAR

 

 

  Cuozzo:IPRs萬歲(八)
作者:Tammy J. Dunn and Peter C. Schechter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A.    PTAB機構決議是初步的且不可(續)

國會已給與專利商標局相當大的職權來審及撤銷核發的專利請求項。同時,國會以對專利局的受理專利審程序施加有意義的條件來局限那權力。與法院不同,我不認為國會意圖藉由這些限制來屏蔽專利局的合──或不合──而免於所有的司法監督。更確切地說,與支持司法審的強力推定一致,國會只要求司法審,包括與受理專利審程序有關之問題者,被導向通過對該機構的最終決議之上訴。

法院答以這樣的解釋「將一項該語言任何地方都未提及且不必要的限制因素(對中間決議)讀入該條款」。法院也說明其裁決將不會排除在適當的情況下之司法審:

與該不同意見書的建議相反,當聲請未能給與「足夠的通知」使得整個程序存在正當程序問題時,我們不絕對地排除最終決議之審,我們的解釋也不會使得該機構能夠:例如在多方審中因「根據§112為不明確」而撤銷專利請求項的方式,來在其法定限制外行事。這樣的「胡鬧」依照§319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其使得審法院能夠廢棄「與憲法權利相反」、「超過法定權限」或「專斷[]任性」之「機構行為」)能夠是恰當地可審的。比較5 U. S. C. §§706(2)(A)-(D)

相比之下,當一個專利持有人只是挑戰專利局就「聲請中提交的資訊顯示在被挑戰的請求項中至少一項存在成功的合理可能性的判定」(§314(a)),或是當一個專利持有人將其主張建立在與受理多方審的那個決定緊密相關的法規上,§314(d)禁止司法審。

因為Cuozzo的上訴是「只能算作對於專利局根據§314(a)的結論『在[Garmin]聲請中提交的資訊』提供審的正當理由之挑戰」,法院斷定第§314(d)節禁止Cuozzo攻擊該受理決議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