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3

DEEP & FAR

 

 

201711K&P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1. 在審查發明的同一性時,應該如何確定“與在先申請案中描述均等的事項”?

DIC公司v. JPO的局長,案例號No. 2016 (Gyo-Ke) 10225 (20171129做出決定)

專利權所有人DIC2015年拿到一個關於聚亞芳基硫醚樹脂組合物的專利。SK化學有限公司(異議者)針對該DIC的專利在2015年向JPO提出異議。在檢視過異議理由書後,JPO通知DIC撤銷該專利的理由,而DIC提出申復要求修改已經核准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7項。JPO許可了該修改,並且做出了判決維持修改後的請求項13,但撤銷修改後的請求項47,築基於請求項47的發明被在2016年的前案B所實質地揭露。DIC針對JPO撤銷修改後的請求項47的判決在2016年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DIC系爭專利修改後的請求項4如下:

一種聚亞芳基硫醚樹脂組合物,包含一聚亞芳基硫醚(PAS)樹脂,其具有如下通式(1)所示之端基團

其中;以及

相對於聚亞芳基硫醚樹脂,碘原子落於一0.011,200 ppm的範圍中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