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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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K&P的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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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審查發明的同一性時,應該如何確定“與在先申請案中描述均等的事項”? DIC公司v. JPO的局長,案例號No. 2016 (Gyo-Ke) 10225 (在 專利權所有人DIC在2015年拿到一個關於聚亞芳基硫醚樹脂組合物的專利。SK化學有限公司(異議者)針對該DIC的專利在2015年向JPO提出異議。在檢視過異議理由書後,JPO通知DIC撤銷該專利的理由,而DIC提出申復要求修改已經核准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7項。JPO許可了該修改,並且做出了判決維持修改後的請求項1至3,但撤銷修改後的請求項4至7,築基於請求項4至7的發明被在2016年的前案B所實質地揭露。DIC針對JPO撤銷修改後的請求項4至7的判決在2016年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DIC系爭專利修改後的請求項4如下: 一種聚亞芳基硫醚樹脂組合物,包含一聚亞芳基硫醚(PAS)樹脂,其具有如下通式(1)所示之端基團
其中…;以及 相對於聚亞芳基硫醚樹脂,碘原子落於一0.01至1,200 ppm的範圍中的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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