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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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可專利標的的最新進展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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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2014年提供了關於抽象概念的附加的指南,該指南提及如何分析請求項以確定這些請求項是否根據35 U.S.C. §101提出了可專利標的。此外,美國專利商標局向專利審查員提供了關於此種確定的指導。 2014年6月19日,在Alice有限公司 v. CLS 國際銀行等(編號No.
13-298)中,最高法院認為,審查中所描述與金融交易有關的特定步驟組合以及需要通用計算機執行這些步驟的請求項在專利保護方面是不適格的,這是因為這樣的請求項指涉抽象概念。特別是,最高法院認為審查中的所有系統請求項以及方法請求項指涉抽象概念的標的(即使至少一些請求項需要通用計算機)。此案例討論如下。 2014年6月25日, 鑑於Alice公司v.CLS 銀行,美國專利商標局向專利審查員發出了關於可專利標的的備忘錄。備忘錄將在下面討論。 Alice
Corp. v. CLS. Bank:背景 Alice公司是幾個系爭專利的受讓人,這些專利包括揭露了管理特定形式金融風險的技術及系統的美國專利第5,970,479號。美國專利第5,970,479號的第1圖顯示出該發明的系統10、且被包括於下以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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