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2)

DEEP & FAR

 

 

智權說天道地 ()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一、經數次介紹,本欄讀者縱使過去不辨區塊鏈為何物,今應已有大略瞭解,本期謹再自政策面與法律面稍事介紹,俾利更全面性瞭解。殊多新創雖必出於美國,然法規面或制度面之擬定,似乎仍以美國為首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一再發佈加密貨幣及區塊鏈規章及施行細則,並於去年37日警示投資形同證券之「潛在非法」數位貨幣消費者,且聲明某些平台依聯邦證券法或係「證券」資產。又,如平台容許「交易」依法屬證券之數位資產,該平台須向SEC註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或豁免登記。此舉顯係SEC接續前年九月成立之「網路小組」,旨在鎖定涉及初始代幣發行(ICOs)之「網路相關非行」。

SEC已要求期貨資金業者說明:如何定價加密貨幣?及其資金如何符合客戶資金保護規則?且於去年年初發出數十傳票,及資訊請求,因其於ICO市場「顯然逐步加增行政壓力」(發生在高調迫令聲明取得加密貨幣及區塊鏈技術資產之三家公司中止交易後)。

開始調查時,SEC先以非正式調查(無正式傳票權力),而僅依賴相關當事人合作提供資訊。然僅非正式詢問,即可能生財務及名譽傷害,如去年三月初宣告調查Overstock.com分公司販賣數位代幣,即導致母公司中股份之售罄。非正式調查後,SEC得結案,或繼之正式調查(此時,即得發傳票取證)。在非正式調查階段誠心合作,顯有助於及早結案。

SEC決定啟動執行程序,會先以所謂Wells通知告知潛在被告此一執行訴訟,被告當然得論證無此必要。SEC得於聯邦法院(勝率低於70%)或依行政程序(勝率90%),當然亦得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罰則有返還、罰鍰及公發公司經理人或董監之解職,或證券產業之停業或禁止。專家或高手在能解套,或關注或捨棄正確對象,如與SEC協商傳票範圍、審核或分析應提出SEC之文件及準備供證或面詢之證人。不幸遇此問題,除聘律師外,宜:

1.      停止自動文件自動銷毀政策,並指示員工保存相關文件或資訊;

2.      確保管理階層及董監知悉正處調查;

3.      檢視有無在保險涵蓋範圍內。

總之,SEC調查是異常嚴重的,受調查人有可能不得再擔任公發公司董監或經理人、再於證券業工作、或更嚴重。SEC經證實已廣泛撒網,於加密貨幣及區塊鏈領域之人或公司皆為潛在標的,不可不慎!

二、「失能之101」:去年上半年美國專利局長Andrei Iancu在一場IPBC Global會議上講述美國專利度上饒富爭辯與爭議之議題,讀者莫不知曉美國最高法院與聯邦巡迴法院輪番發表意見後,對於專利適格性議題究竟日益明朗或疑義滋生?局長早已公開宣稱101及適格性存有重大問題,而目前混沌不明狀不宜久存。局長都懷疑依目前標準,Thomas Edison之留聲機原型(於1878年,在三個月內獲准)能否通過可專利性分析?換言之,目今破壞性創新技術於兩階段Alice檢驗能否過關,已無人能保證!此君有點激動地說:發明人、其律師、審查員、地方法院法官及聯邦巡迴法院法官無不每日煎熬何者為是、何者為非?為免其煎熬,吾人不宜於每案過度複雜化、或自我扭曲,更何況還有102103112在汰濾有問題申請案,故此君豪氣建議:101宜返回原始過濾功能「系爭專利僅屬科技或技術作品之定義積木,抑或屬其實務應用?」,並引Alice Thomas法官判決,力促最高法院判決應限縮解釋,「以免吞噬整部專利法」。在聲聲催促立法行動重寫101,及含專利局、AIPLAABAIP組之一些IP團體修法建議中,局長強調解決問題之工具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