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2)

DEEP & FAR

 

 

美國:
舌蘭現已成為註冊的證明商標
 
作者:Alexander P. Montgomery, 
Hinckley Allen & Snyder, LLP, Boston, 
Massachusetts,美國 
核稿者:Jason M. Gonder, Kilpatrick Townsend & Stockton LLP, California, 美國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如果你最近在商品和服務的辨識中提交了列有“龍舌蘭”的聯邦商標申請,你可能會收到從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帶有以下通知的核駁:

    “龍舌蘭”語以前包含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美國可接受的商品及服務辨識手冊中。然而,在2017620日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了龍舌蘭的證明商標於“蒸餾酒精,即從龍舌蘭植物韋伯品種之藍龍舌蘭蒸餾出的烈酒。”因此,在商品辨識的語詞“龍舌蘭”是註冊商標而非可由申請人擁有;因此申請人必須修改辨識及刪除掉此語詞,如果尚未包含在此辨識中,則提供商品共同商業或通用的名稱。

    在提交註冊龍舌蘭為證明商標的申請近14年後,Consejo Regulador del Tequila, A.C. (CRT)墨西哥非營利性民間協會,其中包含龍舌蘭生產商、生產商/製造商、龍舌蘭酒的裝瓶商及經銷商,以及墨西哥政府的代表人,最終在2017620日獲得美國註冊號5,225,126。該註冊在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會(TTAB)與美國進口商、裝瓶商、生產商及酒類產品營銷商的Luxco公司有長達八年的爭鬥。在其異議中,Luxco聲稱,除其他之外,“龍舌蘭”是個通用術語,而CRT缺乏控制權及詐欺行為。Luxco公司v. Consejo Regulador del Tequila, A.C., 121 U.S.P.Q.2d 1477 (T.T.A.B. 2017).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會在2017130日發布的決定中駁回Luxco公司的異議。(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