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2)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
|
第三篇 雙方案例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
9. 懈怠
b判定懈怠但因漸進式侵占而免責
Jansen Enterprises公司與Rind案
被申請人基於從註冊之日起之擬制通知提出了懈怠抗辯,並基於申請人未能採取行動,儘管四年多來向被申請人發送停止和中止信件。同時,被申請人透過在另一個地方開設另一家餐館擴大了業務雖然委員會基於這些事實判定存在不當遲延,但它也判定,在漸進式侵占原則下,遲延是可以原諒的。
當被告改變其商標使用形式或方法而這種改變對申請人的善意產生了重大影響,漸進式侵占挫敗了懈怠之判定。確定漸進式侵占原則適用於廢止程序,委員會認為該原則適用於本案,因為於申請人的提出廢止申請四個月前,被申請人改變了菜單,開始販售披薩,與申請人餐廳的主打商品相同。結果是,委員會判定申請人先前採取行為的遲延是可免責的,因為在了解被申請人菜單中的變化後不久,他就提出了廢止程序。結果是,委員會否定了被申請人的懈怠抗辯。判定申請人使用於餐廳服務的商標「IZZY’S
(stylized)」與被申請人以貝果為特色餐廳服務的商標「IZZY’S
& Design」存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委員會核准申請人的廢止申請。
10.不實陳述
a. 不實陳述主張被駁回
Otto 國際公司與 Otto Kern有限公司案
委員會駁回了一項基於來源不實陳述主張的廢止申請,申請人未能提出具體事實支持該主張。申請人試圖廢止被申請人已慶祝註冊五週年的「OTTO KERN」商標的註冊。被申請人提出駁回廢止申請,聲稱根據混淆誤認可能性而提出廢止申請為時已晚,因為廢止理由未主張已超過五年。---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