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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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於2018年3月的智財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一)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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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考慮抑制因素來審查進步性? 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 V. JFE Steel Corporation,案號2017
(Gyo-Ke) 10041&10042 (2018年3月12日作出決定) 專利權人JFE於2013年得到一個關於熱壓件的專利。針對JFE專利的請求項1至5,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NSSM)於2013年向JPO提出無效審理。在2016年審理進行期間,JFE請求了請求項的修正。JPO准予修正,並以請求項1至3缺乏進步性為由作出無效決定,並同時駁回NSSM對請求項4及5的請求。在2017年,NSSM對JPO關於請求項4及5的決定提出上訴,而JFE對JPO關於請求項1至3的決定向IPHC提出上訴。 系爭JFE專利的修正後請求項1如下: 一熱壓件,包括具有一組合物的一鋼板,以質量%計,該組合物含有C:0.15至0.5%、Si:0.05至2.0%、Mn:0.5至3%、P:0.1%或以下、S:0.05%或以下、Al:0.1%或以下、N:0.01%或以下、及剩餘部分包括Fe及不可避免的雜質,一Ni擴散區域,其存在於該鋼板的一表面層中,以及依序設置於該Ni擴散區域上的一金屬間化合物層及一ZnO層,該金屬間化合物層對應於存在於一Zn-Ni合金的一相平衡圖中的一γ相,其中…。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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