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2)

DEEP & FAR

 

 

◎謹慎選擇先前技術的重要性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Birss法官先生已駁回在專利訴訟中由被告去重啟審判而許其得修改其訴狀以據新的先前技術而抗辯申請案。在2014年十一月, Birss法官在該案中作成判決,判曰:原告的電信專利是有效的而且遭被告侵權。Birss法官發出判決二後,該被告現在想要引用由其雇員找到共三份文件之先前技術。

Birss法官相信:他有權力重啟審判但謝絕如此作為。以此作法,他考慮如下早為大家接受的原則:

該證據在該審判前,已能用合理的注意程度被找到嗎?

是否該證據,如經考量,對系爭案的結果可能有一種重要的影響?

該證據從表面看是全然可靠?

該申請必須為著有效率的訴訟、對他人公平及法院資源的使用之關注而予以考量。先前技術由該審判裁量已是可利用的,而且已能被以合理的努力而尋得。雖然任一方因信賴該判決而對他們的損害已都沒有動作,而且假使此事件如要被重啟,對該原告應無大損害,那並非證明重啟該審判是正當的,其中對該被告在審判中沒有已引用該先前技術是無可推託的。再者,即使有該先前技術,系爭專利會是無效是不清楚的

本案予吾人的教訓是要確定在審判中選取以及引用對的先前技術。之後將是太遲了。用法官自己的話講,該申請案“會而且在審判中應已被作成,且隨後對資源以及現在有之終局判決應非有嚴重後果,且對於現在會有的其他法院使用者應沒有嚴重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