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申請必須為著有效率的訴訟、對他人公平及法院資源的使用之關注而予以考量。先前技術由該審判裁量已是可利用的,而且已能被以合理的努力而尋得。雖然任一方因信賴該判決而對他們的損害已都沒有動作,而且假使此事件如要被重啟,對該原告應無大損害,那並非證明重啟該審判是正當的,其中對該被告在審判中沒有已引用該先前技術是無可推託的。再者,即使有該先前技術,系爭專利會是無效是不清楚的。
本案予吾人的教訓是要確定在審判中選取以及引用對的先前技術。之後將是太遲了。用法官自己的話講,該申請案“會而且在審判中應已被作成,且隨後對資源以及現在有之終局判決應非有嚴重後果,且對於現在會有的其他法院使用者應沒有嚴重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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