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2

DEEP & FAR

 

 

201710
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根據以上的發現以及X的陳述,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X並非胡亂地提出無效審判,且X做了許多對於X專利商業化的行動,因此X有足夠的利害關係尋求花王專利的無效。

在這方面,在法庭訴訟期間,參照原來JPO的判決敘述:其必須(1)具有紙尿布業務所需的製造設施、資金或銷售渠道的實體,準備供與專利發明的實施相對應的業務,以及(2) X主動在至少一部分業務中發揮作用,為判斷審判的原告(X)是為專利發明準備業務的人,花王聲稱雖在此案中沒有發現這種情況時,原來JPO的判決是合理的,因此不能確認利害關係的存在。然而,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藉由指出如下敘述而核駁了花王的主張:

如果這樣的要求被強加,當談判夥伴由於可能侵權而猶豫與X談判時,X將不被允許直接提交無效審判,但首先將被迫自己準備生產設施等。但是,在這種情況下,X不會被允許提交無效審判以避免經濟風險,反而X只有在承受經濟風險後才允許提交,這是不合理的

最終,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支持X的上訴且撤銷JPO的判決。

針對此判決並沒有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而因此該判決為最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