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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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4)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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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域名註冊案例 其亦判定被告確有惡意而認為該域名違反了反域名搶註消費者保護法(“ACPA”) (註一)。第六巡迴法院引用其先前在PACCAR之認定,「我們認為,就域名而言,添加文字符號/標記,並不能消除混淆誤認可能性。正如在PACCAR中,添加通用或常用描述性詞語並未使域名充分不同,審理中之本案,在“audi”之後添加“sport”無法區分這兩者,因此可能存在公眾混淆誤認。」(註二) 地方法院於Volkswagen
AG (大眾汽車公司) v. Volkswagentalk.com之案件中,與PACCAR及D'Amato同脤,禁止“volkswagentalk.com”所有者在其網站使用該網址,儘管其域名於 “VOLKSWAGEN”商標名稱後,增加了“talk”。該網站刊登了原告競爭對手之廣告,並銷售大眾汽車之售後產品及未經許可而標有大眾(VW)標誌之產品。原告依ACPA對域名提起了所有物返還請求訴訟,而地方法院准予簡易判決,並認定具混淆誤認之可能性及圖利之惡意,而將域名之所有權移轉給大眾汽車。 註一:(“域名搶注”發生在商標所有人以外之人......藉由勒索而由商標所有者取回域名或使用域名將商標所有人商業轉移至域名持有者,註冊著名商標之域名並試圖獲利時。) DaimlerChrysler v. The Net Inc.。依ACPA請求賠償之商標所有人必須構成以下要件:(1)其擁有有權獲得保護之有效商標;
(二)其商標顯著或著名; (3)被告人之域名與所有人之商標相同或混淆誤認地相近似,或會使其著名商標淡化/稀釋; (4)被告人在域名中使用、註冊或交易,(5)其有圖利之惡意。Ford Motor Co. v. Catalanotte。 註二:(引文和引證省略)D’Amato案中法院亦認為「使用單詞作為域名是'商標'之使用」,引用PACC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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