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1)

DEEP & FAR

 

 

 

新聞快報 :關於“FORTEO”的上訴判決 - 禮來公司異議Teva製藥工業有限公司

 

 

 

 

會計助理

.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

.美國中央密蘇里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在一項開創性的判決中,耶路撒冷地區法院撤銷了專利註冊處長Assa Kling的決定,該決定裁定Teva製藥工業有限公司異議Eli Lilly和公司的骨質疏鬆症藥物FORTEO的專利申請,其中註冊處也核判對手極高的代價約180萬新謝克爾(約480,000美元)。
法院撤銷了該決定,並將案件退還給新的專利註冊處長Ofir Alon,並指示作成合理的決定,並根據該決定重新考慮代價問題。
該專利申請涉及一種用於增加骨量和降低骨質疏鬆患者骨折風險的藥物。專利註冊處處長接受了異議申請,Lilly在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對該決定提出上訴(包括代價)
聽取上訴的法官亞歷山大·羅恩澄清說,於專利註冊官在其專業裁決中廣泛的裁量權,他的決定必須得到廣泛和深入的推理 - 這一所涉決定中缺少的推理水平上訴。地區法院認為,註冊處處長的決定是錯誤的,因為它沒有包含明確和詳細的推理,也沒有包含結論,對專利申請提出異議的背景所產生重要問題的論斷和推理明確的。
考慮到最高法院闡釋的規則,這一判決是例外的,根據該規則,專利註冊局關於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科學結論必須被視為“關於事實的裁決”,其中上訴法院只應在極端情況下進行干預。
法院還背離了一項附加規則,根據該規則,上訴法院通常不會干涉費用或問題。於給予異議者的例外費用,法院裁定,只有在處理完全毫無根據的專利申請時才能獲得如此高的費用,即該專利申請極度缺乏善意,因此造成了異議者不尋常的代價。由於很明顯本上訴並非如此,法院認為,干預註冊處處長的決定是適當的,並指示專利註冊處處長在其新決定中關注此事。在實踐中,該指令與專利局授予的所有未來費用相關。
地方法院的判決是在民事訴訟24677-04-17Eli Lilly and Company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的架構下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