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1)

DEEP & FAR

 

 

歐洲聯盟:
法院裁定對酒精飲料地理標識的保護
投稿者:Mark Holah, Bird & Bird, 英國
驗證者:Karin Sandberg, Harmsen Utescher, 德國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201867日,歐盟司法院(CJEU)C 44/17法案,蘇格蘭威士忌v. Michael Klotz,就地理標識(GIs)在歐盟的保護究有多廣給予指導。

    蘇格蘭威士忌協會(SWA)對德國的Michael Klotz採取行動,企圖防止Klotz先生以“Glen Buchenba”的名稱在網路上銷售威士忌。

    蘇格蘭威士忌協會(SWA)的請求基礎是2008115日第110/2008(EC)條例,就酒精飲料地理標識(GIs)的定義、描述、展示、標示及保護(法規)。“蘇格蘭威士忌”一詞是列入在法規中受保護的地理標識(GI)

    SWA依賴該法規條款第16(a)-(c),他們主張該條款所涵蓋了多於受保護的確切術語(此處即“威士忌”)SWA主張其“Glen”名稱的使用引起了蘇格蘭與蘇格蘭威士忌的關聯,因為文字“glen”在蘇格蘭廣泛地被使用,以取代“valley”且也廣泛地被使用於許多蘇格蘭的威士忌品牌名稱之中。

    漢堡地區法院將該案件提交給歐盟司法院(CJEU),尋求該法規條款第16(a)-(c)解釋的指導。

    CJEU認為,就該法規第16(a)條而言,“Glen”的使用並非是蘇格蘭威士忌的“間接商業使用”,因為根據該法規給予的保護,所使用的元素必須至少語音上和/或視覺上相似於受保護的術語(此處“Glen”顯然與“蘇格蘭威士忌”不相似)

    然而,CJEU認為“Glen”的使用可能被歸入法規第16(b)條,其保護防止受保護的術語之“任何濫用、模仿或召喚”。一般認為根據第16(b)條,不需要發音近似的或視覺相似的,但限於當消費者看到所抱怨的使用時,“在他內心直接觸發的圖像是地理標識受保護的產品”。

    使用背景被認是不相關的,所以即使是Klotz先生的產品指出該商品是在德國而不是在蘇格蘭製造的,但這不能防止他能夠違反法規第16(b)/(c)法條而使用。(法規第16(c)條保護防止有關產品品質的“假冒或引起誤解的標識”。

    收到此指導後,漢堡地區法院將會針對此案考慮其決議,及考慮到雙方提出的論點及證據。

    儘管已盡各式努力取得了在INTA新聞簡報上核實各項目的準確度,讀者仍受督促獨立地檢查特殊關切或感興趣的事務上。法律及實踐在沒有INTA評論的情下況發佈更新,除非它已立於官方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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