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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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 法院裁定對酒精飲料地理標識的保護 投稿者:Mark Holah, Bird & Bird, 英國 驗證者:Karin Sandberg, Harmsen Utescher, 德國 |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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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歐盟司法院(CJEU)對C 44/17法案,蘇格蘭威士忌v. Michael Klotz,就地理標識(GIs)在歐盟的保護究有多廣給予指導。
蘇格蘭威士忌協會(SWA)對德國的Michael Klotz採取行動,企圖防止Klotz先生以“Glen Buchenba”的名稱在網路上銷售威士忌。
蘇格蘭威士忌協會(SWA)的請求基礎是2008年1月15日第110/2008(EC)條例,就酒精飲料地理標識(GIs)的定義、描述、展示、標示及保護(法規)。“蘇格蘭威士忌”一詞是列入在法規中受保護的地理標識(GI)。
SWA依賴該法規條款第16(a)-(c),他們主張該條款所涵蓋了多於受保護的確切術語(此處即“威士忌”)。SWA主張其“Glen”名稱的使用引起了蘇格蘭與蘇格蘭威士忌的關聯,因為文字“glen”在蘇格蘭廣泛地被使用,以取代“valley”且也廣泛地被使用於許多蘇格蘭的威士忌品牌名稱之中。
漢堡地區法院將該案件提交給歐盟司法院(CJEU),尋求該法規條款第16(a)-(c)解釋的指導。
CJEU認為,就該法規第16(a)條而言,“Glen”的使用並非是蘇格蘭威士忌的“間接商業使用”,因為根據該法規給予的保護,所使用的元素必須至少語音上和/或視覺上相似於受保護的術語(此處“Glen”顯然與“蘇格蘭威士忌”不相似)。
然而,CJEU認為“Glen”的使用可能被歸入法規第16(b)條,其保護防止受保護的術語之“任何濫用、模仿或召喚”。一般認為根據第16(b)條,不需要發音近似的或視覺相似的,但限於當消費者看到所抱怨的使用時,“在他內心直接觸發的圖像是地理標識受保護的產品”。
使用背景被認是不相關的,所以即使是Klotz先生的產品指出該商品是在德國而不是在蘇格蘭製造的,但這不能防止他能夠違反法規第16(b)和/或(c)法條而使用。(法規第16(c)條保護防止有關產品品質的“假冒或引起誤解的標識”。
收到此指導後,漢堡地區法院將會針對此案考慮其決議,及考慮到雙方提出的論點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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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