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一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1)

DEEP & FAR

 

 

在發送IP警告信(Cease and Desist Letter)之前的策略考量:
減少為確認訴訟辯護的風險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簡而言之,在發送CD信之前,當事人必須確定是否準備提起訴訟。如果是這樣,可以減輕預期訴訟的風險。如果沒有,必須小心使用CD信,以防止其接收者衝向最近的法院。當然,即使CD信的收件人贏得法院的先下手並成功聲稱存在一個實際的、可經裁判的爭議,不會一切都失去。CD信的發送者仍必須受到外國司法管轄區的個人管轄,且法庭必須適當。

 

V. 個人管轄

    雖然許多擁有多個國內足跡的企業在所有50個州都受到個人管轄,但對於區域性公司而言,不能說是如此。這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減輕在敵對司法管轄區內面臨訴訟的威脅。但是CD信發送者必須問自己的問題仍然存在:如果我代表一家公司將此CD信件發送到法庭X,而該公司與該法庭的聯繫不足,該信件可以用來建立對公司的個人管轄權?一般的規則是,這樣的信件不足以賦予外國法庭中的管轄權。也就是說,權利人通常可以在不受外國法庭管轄權的情況下,告知他人他們的權利。但是,在某些情況下,較缺乏技巧、更具侵略性的CD信撰寫者可以在不方便的法庭中觸發個人管轄權問題。例如,如果賣方A在法庭X向賣方B出售涉嫌侵權的產品,而賣方B被抄送在給賣方ACD信上,則CD信供應商可能受個人管轄權的約束,以解決賣方B終止其與賣方A的業務關係造成的任何爭議。同樣地,在Bancroft & Masters, Inc. v. Augusta Nat. Inc.案中,加利福尼亞州的原告公司註冊了網域名稱“masters.com”。被告Augusta National向原告發送了一封CD信,指控註冊人侵害及淡化商標、複製網域名稱註冊簿以觸發其爭議解決程序。因為Augusta給註冊處的信件已明確針對加利福尼亞公司的網域名稱,故第九巡迴法院在加利福尼亞州舉行DJ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