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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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爾公司(W.L. Gore)的另一個損失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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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德已經證明,戈爾已經發表了一種侵權產品,“儘管其行為客觀上很可能構成對有效專利的侵權”,使其應承擔增加的損害賠償和持續性權利金的責任,在專利到期之前,這可能超過10億美元。 回顧戈爾的主要辯護理由,戈爾的主要辯護理由是爭辯說,由於其自己的員工沒有被列名為共同發明人,因此系爭專利無效。聯邦巡迴法院於1月13日作出裁決:“戈爾依靠的那些事實顯示此發明是基於戈爾發明的材料,且[其發明人]可能在[巴德的發明者]之前已構想出此發明。“。 “但是即使它已經說服陪審團(但是並沒有),戈爾無法迴避聯合發明人關係的法律規定。最終,為了在這個爭議上有合理的有利機會,戈爾需要提出尚未被考慮的新證據或理論。“ 戈爾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並要求全院聯席審查。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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