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1)

DEEP & FAR

 

 

戈爾公司(W.L. Gore)的另一個損失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巴德已經證明,戈爾已經發表了一種侵權產品,“儘管其行為客觀上很可能構成對有效專利的侵權”,使其應承擔增加的損害賠償和持續性權利金的責任,在專利到期之前,這可能超過10億美元。

回顧戈爾的主要辯護理由,戈爾的主要辯護理由是爭辯說,由於其自己的員工沒有被列名為共同發明人,因此系爭專利無效。聯邦巡迴法院於113日作出裁決:“戈爾依靠的那些事實顯示此發明是基於戈爾發明的材料,且[其發明人]可能在[巴德的發明者]之前已構想出此發明。“。

“但是即使它已經說服陪審團(但是並沒有),戈爾無法迴避聯合發明人關係的法律規定。最終,為了在這個爭議上有合理的有利機會,戈爾需要提出尚未被考慮的新證據或理論。“

戈爾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並要求全院聯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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