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月號     (321)

DEEP & FAR

 

 

根據美國發明法(AIA),在專利商標局(PTO)對於核准後專利程序之機構決策、 司法追索權及黑天鵝事件(七)
by Charles E. Miller and Daniel P. Archibald

 

龐立仁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另一方面,美國發明法(AIA)提出了以競爭利益驅動立法的廣泛包裹,其結果被其精闢的標題所掩蓋。與1952年的法案不同,美國發明法是由國會助手匿名撰寫的,這些助手在為特殊利益集團的遊說者的影響下勞作。這是一個非正規的、不當配置的規定的大雜燴,除非被廢止或修改,否則其所須即便不是數十年也要數年的進一步修正、規則制定和解釋性法理來清。在許多(儘管肯定不是全部)方面,美國發明法短於實現其贊助者原所欲意圖者。它將以開始於第109屆國會(2005-2006)的急遽地分歧的、有爭議的立法努力的高潮而被載入史冊,旨在於藉由廣泛改變來全盤地重塑美國專利制度,導致形成更為和諧於 但不會優於 其他國家的專利制度,並且較不符合健全的美國公共政策的原則、商業世界的現實以及真正關美國經濟的其他事情。

一些批評者已假設,在現實中,美國發明法的主體基本上是在專利改革的假象中包裝政府收入和政府工作條件。在任何情況下,這項立法的一些後果,不論可預見的,或尚未可見的,將對於美國專利制度的幾個基本的、戰略重要方面的持續可行性,以及對於國家經濟未來的預測,還有在其中的美國專利律師以及整個專利界的角色,引發嚴重的問題和關注

特別令我們關注的美國發明法的惱人特徵包含在該法案第67918條的某些條款中。這些具有與廣泛意圖“以提供替代方案而免於昂貴的 通常是冗長的 訴訟,從而必然提供更大的市場 且係以更低的成本”的所謂的增強的授權後審查程序有關。現實上,這些條款限制了PTO利害關係人藉由在單方面專利審中的重新審理來訴諸法院以審查錯誤的國家機關行為的權利和能力,同時也剝奪了他們在與授權後程序有關的方便法院中的權利。這些條款阻礙了爭議解決的三個基本信念的實現:真正的公平、真實的效率,以及對於真理和準確性的追求。這些施加在司法審查的本質和範圍的限制將會證明是自我毀滅的,並且在我們看來,應該是在那些人對於發明、創新和商業環境造成實質傷害之前,刮除這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