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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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 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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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人是否在無效審判中具有原告的地位 X(個人)v. 花王公司,案例號No.
2016 (Gyo-Ke) 10185 (在 專利權人花王在2013年獲得一個關於一種短褲型一次性尿布的專利。一個人X在2015年向JPO針對花王的專利提出無效審判。JPO駁回了X的要求,原因是X與利益方不對應,因此在2016年的審判中沒有原告的資格。X在2016年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針對JPO的判決提出上訴。 在此案例中的主要議題是關於個人是否在無效審判中具有原告的地位。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回答該議題如下: 首先,在審閱過兩造提出的所有證物以及其所做之答辯後,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發現X在2016年提出了涉及一次性尿布的外層、和包括該外層的一次性尿布的專利申請,且對該申請提出實體審查請求。再者,在法院訴訟期間,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審查了原告(X)自己,而X陳述如下: (1) X是唯一一位支持獲得專利並自行開發此類專利產品的所有人; (2) 上述由X提出的專利申請之發明是由X自己所完成的; (3) <刪除> (4) <刪除> (5) X沒有足夠的能力自己實施發明,因此考慮授權專利或委託給其他企業生產; (6) X已經通過網路向專利發明的中間人和處理不織布的實體詢問了發明的可行性 (7) X一直擔心基於他的專利發明的產品可能落入系爭花王專利的範圍,並且中間商和製造商提到他們不能接受X的訂單,甚至不考慮它,除非上述問題(侵權的可能性)被排除; (8) X考慮藉由迴避設計來避免侵權行為,但X認為X的發明得到最有效利用的產品落入系爭花王專利的範圍,而X從一個專利專家獲得了意見,即應使花王的專利無效,因此X決定消除侵權的可能性,並提出無效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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