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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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行銷的商業方法(四) |
薛家鳳 智權加值服務部經理 • 淡江大學機械系 •
紐約石溪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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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科技產品的專利訴訟,商業方法專利訴訟案件的舉證方式不能夠憑藉實體的裝置作為證據,而通常是針對其專利範圍所述的方法步驟而提出一些文件上的證明,這樣的舉證在蒐證過程可能受限於法律對於資訊安全的保護而遇到相當程度的困難。所以在撰寫Claim內容時,最好能夠顧及日後要是需要主張專利權的時候在舉證方面的限制。簡單的說,當專利最終是用來作為訴訟的工具時,它必須讓專利權人容易主張或行使其專利權,法庭上講究的是證據,而證據是否充分還是在於Claim的內容有哪些。追根究底,寫專利說明書的功夫還是決定了一件專利的價值。再好的創新思維,仍然需要老練的寫手來將它實現成為具體的專利說明書,而且在審查過程中妥善的答辯,好讓專利權取得之後容易行使。
知己知彼,方能百戰不怠。在動筆撰寫Claim之前,專利檢索的過程不可以省略。許多發明人以為自己的創意是獨一無二,所以必然可以專利。即便如此,專利申請過程中仍然常會被審查者提出類似的引證文件來質疑其進步性,如果發明所構成的特殊功效可以在說明書中詳細的介紹,這些敘述就可供作答辯理由的依據。否則為了取得專利而在答辯過程中不斷地對自己的發明作過多的詮釋,這樣同時也縮減了專利範圍,得不到最大的專利效益。所以,最好讓專家來提供檢索,以利事先的佈局。
總而言之,一件專利商業價值的實現,需要來自不同專業領域人士的多方配合,缺一不可。網路的商業模式日新月異,相信未來這方面的專利規範也將與時俱進,套句俗話,且讓我們繼續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