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0)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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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雙方案例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
8.欺詐
b. 申請人有欺詐行為
Herbaceuticals 公司與 Xel Herbaceuticals
公司案
申請人認為這兩種聲明有不同的含義;只有宣誓部分的聲明是在宣誓下作出的,並且只有在宣誓中作出的虛假陳述才應被視為具有欺詐性。 此外,申請人提出了更為傳統的論點,即欺詐的效果(如果有的話)應當僅限於廢止未出售的特定商品的註冊,因申請人如實聲明該商標已使用於其餘商品。
委員會斷然拒絕前一論點,並認為宣誓涉及載有誓詞文件的所有部分,且不同的結果會促使他人認為申請人的虛假陳述沒有嚴重後果。關於後一論點,委員會表示:
部分廢止在此不是適當的補救措施。部分廢止只會將Xel置於與提交準確反映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之使用聲明時所處相同的地位。相反的,如果在獲得註冊時可以顯示欺詐行為,該註冊於詐欺所涉及之該一個或數個國際類別係無效的,蓋基於未使用的欺詐行為僅就一個或數個類別發生。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委員會拒絕了申請人的部分廢止請求,然後表示,對於多類註冊,將部分廢止的補救措施有可能適用。據作者所知,這是委員會第一次宣布欺詐行為停留在一類別之範圍。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在所涉及的註冊中,沒有一個包含多個類別。
判定申請人在提交使用宣誓時知道或應知道該商標未在核准通知中所指明的所有商品上使用,委員會認為這些不正確的聲明構成欺詐行為,而廢止了程序中所涉及的六個註冊中的其中四個。至於剩下的兩個註冊,委員會判定事實上的重大問題仍未在審判中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