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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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爾公司(W.L. Gore)的另一個損失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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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下級法院認定醫療裝置製造商戈爾公司(W.L. Gore and
Associates)故意侵犯血管移植物專利後,戈爾公司必須向競爭對手巴德股份有限公司(C.R.Bard)支付持續性權利金。 於肯定美國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的判決時,聯邦巡迴法院維持了其對於認定故意侵權的新標準,其將可能支付的賠償金額和持續性權利金提高到10億美元以上。 巴德公司的專利涉及由高度膨脹的聚四氟乙烯(ePTFE)製成的假體血管移植物。這種材料是由PTFE結點製成的,而戈爾公司將PTFE結點以Gore-Tex出售。它是一種多孔的質地,可以讓細胞再生。 巴德公司於2003年向競爭對手戈爾公司提起訴訟。最終上訴到聯邦巡迴法院前,該訴訟案件在地區和上訴法院之間來回,而聯邦巡迴法院擱置了自己對惡意性和增強損害的裁決。 在聯席法庭重新審理此案件之後,聯邦巡迴法院為了確定惡意性設定了一個新的門檻,其主張“儘管基於法律和事實的基本混合問題所依,但輕率疏忽( recklessness)的客觀確定最好由法官作為法律問題而以重新審理來決定。”。 在發回重審後地方法院再次對戈爾公司為不利裁決,認定它“為法院所明瞭(就像它對陪審團),即被告作為一個 ‘合理的訴訟當事人’ 不能 ‘逼真地預期’ 其辯護能夠成功”。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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