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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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明書中有關計算機實施的手段加功能的唯一支持被描述為以「傳統方式」執行的「傳統微處理器」,則包括計算機實施的手段加功能術語的請求項是不明確的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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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在上訴中,聯邦巡迴法院肯定了地方法院的判決,並認為BMS專利的請求項8是顯而易見的,因而無效。 此案例中的問題是基於下列的有機藥物顯而易見性的判決:(1)選擇先導化合物;(2)修飾該先導化合物。最近的幾個案例都已集中在這個問題上,包括Takeda Chem. Indus. Ltd.對Alphapharm
Pty. Ltd、以及Eisai Co. Ltd.對 Dr. Reddy's Labs, Ltd.的聯邦巡迴法院案例。 Teva認為習知技術的化合物2'-CDG是一種先導化合物。2'-CDG是去氧鳥�ㄙ漲酗O抗病毒碳環核��類似物、並且在BMS專利的優先權日之前就已知具有抗皰疹病毒的優異體外活性。Teva還基於引證文件(Madhavan 引證文件)認為,以環外甲烯(exocyclic methyene)取代核�ㄗ~黴素(nucleoside aristeromycin)的碳環上的5'位置得到了具有優良特性的類似物(Madhavan
30)。此種修飾與對2'-CDG形成恩替卡韋所做的修飾相同。 BMS藉由爭辯熟習技藝人士必須做出太多決定以得出恩替卡韋來攻擊下級法院的判決,這些決定包括選擇2'-CDG作為先導化合物以及特定的修飾。然而,聯邦巡迴法院認定地方法院的判決中沒有明顯的錯誤。 根據所呈現的證據,聯邦巡迴法院同意地方法院的判決“熟習技藝人士會選擇2'-CDG作為先導化合物並進行微小修飾以得到恩替卡韋”。 BMS還對恩替卡韋的不可預期特性做出若干爭論,包括(1)對B型肝炎的高效性;(2)大治療窗期;以及(3)高抗藥性遺傳屏障。地方法院已經認定其中一些性質“不是不可預期”,並且有些性質是不可預期的,但綜合起來,這些論點並不充分。聯邦巡迴法院順從地方法院的判決;因此,次要考慮因素並未克服顯而易見的表面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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