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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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2)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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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域名註冊案例
雖然涉及域名之商標侵權訴訟產生了不同結果,但判例法表明:在域名中包含另一商標之實體,更有可能被禁止。除了極少數例外,此等地址之商業網站一再被認定,侵犯了商標所有者的權利(註一)。這種趨勢主導了法院是否在混淆誤認、古典合理使用原則、指示性合理使用或初始興趣混淆誤認框架下分析使用情況。Tabari之意見,重新審視了幾個關於域名之具有里程碑意義之案例,推翻了我們對它們似乎指向之期望。於將指定性合理使用原則適用於包含他人商標之域名時,第九巡迴法院在Tabari之判決強調了不同司法管轄區如何處理這兩個領域不一致之問題,並具體化為在何種情況下允許域名結合之問題。本文探討了涉嫌侵權域名之案例和指示性公平使用原則之演變,以解決其交會處之不確定性:網站什麼時候可以在其域名中加入別人的商標?
在評估涉嫌侵權之域名時,大多數法院都採取了非常嚴格之立場,將法定混淆誤認分析可能性適用於域名,並經常與商標所有者站在一起。域名結合行動通常由著名品牌所有者提出,他們對覺察其他人使用其商標保持警惕,就像豐田一樣。 註一:於Interactive
Prods. Corp. v. a2z Mobile Office Solutions, Inc.中第六巡迴法院註明「一些法院已經考慮過在一網站域名中使用他人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之問題,而答案通常是此種使用是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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