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9)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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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雙方案例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
8.欺詐
b. 申請人有欺詐行為
Hachette Filipacchi Presse與Elle
Belle案
在以已使用為基礎而提交之申請之申請人承認其在申請時尚未使用商標於申請案中所列的大量商品後,關於與各種服裝商品相關之商標「ELLE BELLE」的註冊被基於欺詐的簡易判決而廢止。委員會判定,申請人在申請中的虛偽陳述並未被原諒,即使因為其代表是一名主要語言不是英語的移民,因為他不知道以已使用為基礎的申請的要求,或者因為申請人的代理人誤解了其代表而沒有親自與其複核該申請。申請人認為它已為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註冊後事務部門所挽救,蓋該部門接受了一項註冊後修正,准予刪除了未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但是,委員會提示申請人一項見解,即當一個註冊成為委員會程序的標的時,係委員會,而非註冊後事務部門,有權決定對註冊的擬議修正案的適當性。註冊後事務部門核准修正案並不妨礙委員會認定欺詐問題的權限,修正案也不能用於治癒欺詐行為。
Herbaceuticals 公司與 Xel Herbaceuticals
公司案
委員會根據Medinol型欺詐行為作出簡易判決廢止四項註冊,尤其拒絕其中一項新的論點,即使用聲明可以分為宣誓和未宣誓的部分,「未經宣誓」部分的虛假陳述不構成欺詐。
面對申請人之代理人簽署的使用聲明包括申請人承認未使用的商品的證據,申請人指出,該使用聲明中的宣誓表明,該商標使用於「該等(the)商品/服務[在使用聲明中列出]…」,而使用聲明的正文則指出,該商標使用於「所有(all)商品和/或服務」。--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