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9)

DEEP & FAR

 

 

 

K&P於2018年2月的智財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一)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1.      如何將系爭所請發明的效果與先前技術文獻中揭露發明的效果進行比較?

Senju Metal Industry Co. Ltd. V. Harima Chemicals, Inc.,案號2017 (Gyo-Ke) 10121 (2018年2月14日作出決定)

專利權人Harima Chemicals於2015年獲得關於焊料合金的專利。針對Harima專利的所有請求項1-8,Senju Metal Industry於2016年向JPO提交了無效宣告。JPO於2017年駁回了Senju的請求。Senju於2017年向IPHC對JPO的決定提出上訴。

Harima專利的請求項1及2請求如下:

1.      一焊料合金,實質上由錫、銀、銅、鉍、銻及鈷所組成,

其中相對於該焊料合金的總量,

該銀的含量為大於等於2質量%及小於等於4質量%,

該銅的含量為大於等於0.3質量%及小於等於1質量%,

該鉍的含量為大於4.8質量%及小於等於10質量%,

該銻的含量為大於等於3質量%及小於等於10質量%,

該鈷的含量為大於等於0.001質量%及小於等於0.3質量%,以及

該錫的含量為剩餘的部分。

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焊料合金,更包括至少一元素,該元素選自由鎳、鎵、鍺及磷所組成的群組其中之一,其中相對於該焊料合金的總量,包含大於0質量%及小於等於1質量%的該元素。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