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9) |
DEEP & FAR |
在牛仔褲設計權之侵權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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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產品在海外被製造,因此本案係關於“間接侵權”。間接侵權涉及侵權者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是侵權的物品之商業輸入或物品的處理。能確立他們並不知道而且無有理由相信在相關設計中存有設計權之經銷商可能被命支付不超過一筆合理權利金的賠償金,但無須面對更多的責任。法院認為:對此些目的有認知之人是負責安排及命為該產品的製造的被告組織範圍內之那些人。在法院的文字中,如果此類的人是能夠“藉使一般的指示給予國外的製造者以製造類似於流行設計之物品且然後說:如果那些製造者選擇藉著抄襲其他人的設計以履行那些指示,且假如他沒有注意查看是否抄襲已發生,則此事並非能被放在他的門口之事”而規避責任,那將是“不幸的”。
總之,法官判決:確有原告設計形狀及配置之實質重製。雖有一些改變,但非屬實質的,亦即它們在評估該設計的人看來,不被認為是顯著的。因此,判決為該原告而被做出。
就聲稱的間接侵權意所何指,該法官的評論在此時尚/紡織品工業是特別地貼切,其中製造總是在海外完成,然後該產品進口到英國以賣給消費者。
還有值得注意的是,該法官對確保設計者具有全面報告蹤跡之重要性的強調,以證明一種獨立的設計過程─在本案中該原告在本事項遠未達到該法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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