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9)

DEEP & FAR

 

 

吉利德(Gilead被核駁C肝藥物專利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專利(修訂)法第3d)條不允許以配方的微調進行藥物專利的長青化

基於1970年的專利法第2條,吉利德的專利也因為先前技術知識及因為其缺乏新穎性和進步性而遭核駁

無國界醫生組織的律師兼總監塔希爾阿明(Tahir AMIN)評論道“這裡的底線是,印度的專利法不會為舊科學、為已經存在於公共領域的化合物授予壟斷。”

預計印度患者將從該判決中受益,因為現在Sovaldisofosbuvir)的學名藥已可取得,儘管吉利德確實在2014年與印度的七家大型學名藥廠簽訂了協議。

無國界醫生病者有其藥活動Access Campaign)的總幹事伯勒塞加拉姆醫生Dr. Manica BALASEGARAM評論說:“Sofosbuvir已被證明是一種價值十億美元的重磅藥物,且我們希望今天的判決能夠為更加開放的競爭打開閘門,這種競爭可能會迅速降低價格。

目前在美國,作為12推薦治療的一部分,C型肝炎治療費用為每天1000美元。

阿明補充說,“吉利德的策略是,對於一種預計可簡單且便宜地生產且目前在印度尚不能獲得專利的藥物,每次治療收費高達84,000美元,該策略已被暴露出其本質:尋求盡可能地從病人擠出更多獲利。“

藥理和治療學系的高級研究員安德魯·希爾(Andrew Hill)博士分享說,印度的製造商“未來可以在整個三個月的治療過程中以低至101美元的價格生產這種藥物。”

20134月,最高法院首次使用了備受批評的印度專利法第3d)條,當時其引用專利法的該法條核駁了瑞士公司諾華為其癌症藥物Glivec提出的專利申請案。

製藥公司抱怨印度正在削弱其專利權,這有利於其國家學名製藥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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