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9)

DEEP & FAR

 

透過網路行銷的商業方法()

薛家鳳 智權加值服務部經理

      淡江大學機械系

             紐約石溪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承辦關於商業方法的專利案件經驗中,最常遇到的就是關於適格性的問題。以美國地區為例,過去常用的M/T測試法在2014年的著名判例「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出現之後,就被所謂的Mayo測試所取代。這個衡量一件發明是否符合可申請專利的資格的方法是分作兩步驟,使先是評估該發明是否朝向一種抽象概念:如果不是,它自然符合申請專利的條件;如果是,就要進行第二步驟的評估,衡量所提出的申請專利範圍(Claim)中是否存在顯著多於抽象概念的元件,而讓Claim的內容具備適格性。法規的文字描述可能過於抽象,所以美國專利商標局在網頁上提供一些例子提供引用或參考,成為審查規範的一部分。簡單的說,美國專利審查規定關於商業方法的適格性觀點相當的嚴格,而且適格性可能在日後的專利舉發理由中再度被拿出來檢討,所以在Claim和提出答辯時必需十分的謹慎。

台灣和中國大陸對於商業方法專利的概念深受美國的影響,然而多年下來也發展出特有的審查觀點。由於專利是屬地主義,美國專利的審查規範自然不能套用在海峽兩地的專利申請案件上面。而且相對於美國專利審查關於商業方法適格性評估方式的嚴謹,台灣和中國大陸最近的法規修正卻顯示出朝向較為開放的態度,這也許是過去明顯的太過於保守有關。或者這麼說好了,大家似乎都朝著較為中性的方向調整,畢竟這些商業方法隨著網路科技的大行其道,早已經是成為另一種主流的專利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