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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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禁止令之重生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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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J可能已發現荷蘭假處分程序並未產生衝突判決之風險,因為對專利之有效性所做的評估是純粹初步的;然而,是否其他審判權中之法院亦將發現他們用於授予臨時或初步禁止令的國家程序滿足由ECJ所設置的標準(對於*Solvay*之一非荷蘭觀點,例如見Trimble, M, “*Solvay v Honeywell*及至一歐洲中央專利法院的一替代途徑”,2012年9月3日),是有待觀察的。然而,現在已以一歐洲標準來創造一開頭,且注意是否(且要是這樣的話,是在什麼情況下)其他EU國家中之法院亦將授予跨國禁止令,將是有趣的。 統一專利法院 隨著單一專利和統一專利法院(UPC)日趨成真的事實,經由UPC之一單一程序(不管是否專利有效性被挑戰)來處理所有參與國中侵害的可能性亦變的愈來愈接近。然而,因為UPC訴訟對專利持有人及申請人而言,將可能是有風險的(有效地將所有他們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裡),在過渡期間他們可能退出UPC,而較喜歡可能的跨國禁止令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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