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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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明書中有關計算機實施的手段加功能的唯一支持被描述為以「傳統方式」執行的「傳統微處理器」,則包括計算機實施的手段加功能術語的請求項是不明確的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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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動機選擇「先導化合物」且此先導化合物可以由傳統修飾所修飾以產生所請化合物,則有表面上顯而易見的情事 2014年6月12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決了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的案件。 Bristol-Myers Squibb (BMS)擁有第5,205,244號美國專利,該專利具有化合物請求項,且特別是具有主張與BMS以用於B型肝炎的貝樂克(Baraclude𦲷)進行銷售的恩替卡韋(entecavir)對應的單一化合物的請求項8。Teva想要銷售恩替卡韋的學名藥版本,BMS控告Teva侵權。 Teva認為該專利是不可強制執行的,因為該些請求項是顯而易見的。Teva的論點是,從習知技術中可以選擇2’-CDG作為先導化合物,並且對此進行修飾為添加環外亞甲基,從而產生恩替卡韋,是顯而易見的。 地方法院認定2’-CDG是開發抗病毒藥物的先導化合物。此外,基於參考文獻(Madhavan參考文獻),地方法院認定環外亞甲基取代將是“小而保守的改變”,並且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會有動機將2’-CDG修飾為恩替卡韋,以合理地預期成功產生具有抗病毒特性的化合物。地方法院認定存有明確且具說服力的證據表明請求項8已是顯而易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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