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8)

DEEP & FAR

 

 

智權說天道地 (五)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四、匯款 – 與”可轉換”數位貨幣有關之某些活動可能適用銀行秘密法(“BSA”)及匯款法。金融犯罪實施網路(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在初步解釋指南中說明可轉換虛擬貨幣,指其與真實貨幣等值,或作為真實貨幣之替代品。並更論及不同情節及使用狀況,與銀行秘密法施行細則對於創造、獲得、散佈、交換、接收或傳遞虛擬貨幣人之可適用性。依FinCEN,就匯款之定義,真實貨幣與可轉換虛擬貨幣並非有間。依該施行細則,接收或傳遞有價值之貨幣替代物皆屬之。FinCEN並定義交易人,乃從事以虛擬貨幣交換真實貨幣、資金貨其他虛擬貨幣業務之人,而管理者則係從事發行(使流通)虛擬貨幣且有權贖回(取消流通)此虛擬貨幣業務之人。

依該指南,A)接收及傳遞可轉換虛擬貨幣、或B)不論出何原因買或賣可轉換虛擬貨幣之管理者或交易人皆係匯款人,除非為定義所不及或豁免。依其定義,匯款人乃提供匯款服務之人,或從事資金移轉之任何人,而匯款服務係指自某人接收貨幣、資金或其他有價值貨幣替代物,及以任何方式將貨幣、資金或其他有價值貨幣替代物匯送至他地或他人。

遊戲產業許多公司對此指引尚稱滿意,因多數遊戲貨幣不能兌現,故非可轉換虛擬貨幣。換言之,如代幣可轉換,即適用該細則。對經營店面之實體而言,最好檢視所擬活動是否屬於指南所定義。

五、以區塊鍊為基礎之虛擬世界可能面臨類似問題  – 一些區塊鍊為基礎之虛擬世界已發行,例如,經ICO募得二千六百萬美元之Decentraland,依其白皮書,其使用者得使用MANA代幣而購買土地包裹及其他數位資產,使用者亦得創造、體驗及貨幣話內容及應用。假以時日,將有一些"傳統”虛擬世界法律問題,而皆與區塊鍊為基礎之虛擬世界息息相關。

六、勿忘記專利之存在 – 有如區塊鍊為基礎應用之各面向,專利申請數量亦見增加,如Tap Project已申請許遊戲者將遊戲貨幣轉換成加密貨幣之方法。對遊戲或密碼遊戲之可專利性很可能有一些誤解或混淆,且待來日擇機再議。

結論:區塊鍊為基礎密碼遊戲及收藏品有巨大成長潛力,亦將呈現一些法律問題。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也才能避開法律陷阱。

在生命科學領域,有盡早揭露創新及發表發現之傾向,此乃來自科學家學術潛意識:首先發表。愈教愈瘦可能出在,學術在行不表生意在行,在銅臭堆中很難培養清高品性,�a也別為難�a。倉促發表之際,發明人常忘記在多數世界中,專利之新穎性或”見光死”要件。如要經營公司,就須留意學術心態。美國仍是國人迄今相信為世界最大之市場,故常利用其一年公開揭露優惠期,而只保護此一國際市場,然如遇到強勁對手,有可能迅速改良並申請專利後,回過頭阻止原創之開發與利用。有此顧慮者,尚及大意之公司高層及業務於會議或展覽中分享自家創新。渠等大意亦有背景因素,如”倘無以販售,專利保護何以助我”。雖非萬無一失,臨時申請案不失為折衷之道。亦可考慮NDA,因經此道程序,即非公開揭露。

較佳之策略應是:直迄充分考量創新、其可能改良及申請專利後,始予公開揭露。如不得不早期揭露,應先申請臨時申請案。如須與他人討論,應先簽NDA。常有某程度激情伴隨創新,而使聰明生意人作出不聰明決定,因揭露該發明而斲傷一公司最大化該創新之價值,此乃吾人所應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