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8)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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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雙方案例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
7.放棄
a.商標格式的變化並非放棄
Paris Glove of Canada,
Ltd. 與. SBC/Sporto Corp.案
如果舊格式和新格式產生不同的商業印象,則會有實質變更。委員會判定所顯示的樣式實質上相同。商業印象取決於AQUA STOP字面意義,而不是這些字是半圓形或線性之呈現形式。額外的風格元素不是AQUA STOP字詞的必要組成部分,以致於形成新的組合商標。因此,委員會就此問題向相對人作出有利之簡易判決。
8.欺詐
a. 申請人無欺詐行為
Paris Glove of Canada,
Ltd. 與 SBC/Sporto Corp.案
回到Paris Glove 與SBC案,相對人還尋求簡易判決,以判定其未透過提出關於其修改商標及其樣本之使用宣誓聲明,進行欺詐。委員會就此問題亦作出簡易判決。委員會判定相對人已如實告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其商標的使用方式。沒有任何東西被向美國專利商標局保留或隱瞞,而且由於相對人的陳述是真實的,其製作這些陳述的意圖並不重要。由於委員會亦以簡易判決判定相對人未從事空授權,且並無其他廢止理由,委員會對相對人作出有利之簡易判決,並以影響實體權利之方式駁回了廢止請求。
b. 申請人有欺詐行為
Sinclair Oil Corp. 與 Kendrick案
Medinol型欺詐仍然是一個熱門話題。在異議STAACHIE’S CO. 1996
& Design商標之程序中,委員會判定,作為2001年宣誓聲明該商標在商業中使用的基礎而提交的虛擬名稱註冊申請及於1996年製作和散布的25個樣本產品是不足的。雖然申請人在異議程序中被允許修正申請的依據,但這種策略沒有任何幫助,因為將申請基礎修改為意圖使用並不能保護申請免受欺詐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