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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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中部份優先權的公正性:待擴大上訴委員會決定根本問題 (五)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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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直到最近在T1222/11中,上訴委員會才打破先前的判例法判決。它採用了自己的、更廣泛的方法來評估部分優先權,允許請求項的主題從優先權文件中理論上地被割裂成碎片,並在申請時擴大範圍,甚至不需要對優先權文件中的每個單獨實施例進行明確的識別(如「A至D」現在也可允許所有實施例「A-B-C-D」的優先權)。為了確定G2/98的「限定數字的明確定義的主題」是否被揭露於優先權文件中,委員會主張使用G3/98中已知的「直接且明確可推導的」測試,導致更多的情境驅動的評估,而不是基於字面文本的評估。第T571/10號判決接著採用並背書了這個更廣泛的方法。那麼我們要回到採用更有利於專利權人的「原始的」T665/00觀點嗎?有一件事是肯定的:EPO法理的不一致性已經產生。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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