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18)

DEEP & FAR

 

 

 

EPO中部份優先權的公正性:待擴大上訴委員會決定根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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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也就是說,直到最近在T1222/11中,上訴委員會才打破先前的判例法判決。它採用了自己的、更廣泛的方法來評估部分優先權,允許請求項的主題從優先權文件中理論上地被割裂成碎片,並在申請時擴大範圍,甚至不需要對優先權文件中的每單獨實施例進行明確的識別(如「AD」現在也可允許所有實施例「A-B-C-D」的優先權)。為了確定G2/98的「限定數字的明確定義的主題」是否被揭露於優先權文件中,委員會主張使用G3/98中已知的「直接且明確可推導的」測試,導致更多的情境驅動的評估,而不是基於字面文本的評估。第T571/10號判決接著採用並背書了這個更廣泛的方法。那麼我們要回到採用更有利於專利權人的「原始的」T665/00觀點嗎?有一件事是肯定的:EPO法理的不一致性已經產生。

(完)